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自9月30日起实施,系统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对营销内容真实性、风险揭示、算法推荐、弹窗广告、帐号命名、商标用语、合作模式、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提出细化要求,明确金融管理部门、网信、电信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分工和处罚措施。
办法明确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及其自营平台和受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可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禁止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及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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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办法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及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及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办法并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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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及「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及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营运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及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谘询等。(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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