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发布关於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财政部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分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
昨日(6日)起,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後,应当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於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措施不适用於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产品清单包括医用光学仪器、超声波仪器、医用内窥镜、人工脏器及功能辅助装置及医用制服等。(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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